购买品牌家具收到却是其他品牌
今年的1月1号,刘先生从眉县首善街道冠森家居建材城内,购买了一款名为凡客优品家具的品牌家具,包括沙发,茶几,餐桌,电视柜,三张床,共计16000元。在购买过程中,凡客优品专卖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店内所有产品均为“凡客优品”品牌,并在刘先生的购物合同中有明确的标注。
1月22号晚上刘先生购买的品牌家具送货了,“23号等家具全部安装完后,我就回老家了,直到3月份入住后气味比较大,查看几件家具后发现家具的商标不是‘凡客优品’而成了‘港帝瑞’,就找家具店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当时家具店的人就承认不是‘凡客优品’而是其他家其他合作品牌。”刘先生说,只有这两个赠品有标识凡客家具,剩下的都是其他品牌的。
“我曾多次联系眉县凡客优品专卖店要求他们假一赔三,工作人员回复我谁规定他店里不能卖其它品牌,让我去起诉就拉黑我了。随后我在网上查到了‘凡客优品’的厂家——深圳市凡客优品家具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6月份厂家回复取消眉县专卖店区域独家授权资格,一个月内给我处理,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刘先生说,现在品牌厂家有以专卖店是独立法人为由,不做处理。
12月刘先生有将此问题反馈凡客厂家工商部门,厂家再次让陕西区域经理沟通,目前回复专卖店只同意退他部分家具,补助二千块房租。刘先生表示:“我现在要求重新选择家具并通风三个月,同时支付影响我居住的租房费用。”
凡客优品专卖店: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
随后,记者联系到眉县凡客优品专卖店,一位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店面比较小,只摆放了10套沙发,其中有5套是凡客优品的,“刘先生在2020年5月就在我家买过一次价值3000元左右的家具,当时他反映不是‘凡客优品’的家具要求退货,就给他退过一次。2021年1月又购买了一次家具,当时也给他说了是其他品牌的家具,但由于我们家是‘凡客优品’专卖店,给他的合同就是‘凡客优品’,3月份他联系我要退货,我也答应了,但是他要求赔偿2000元租房费用,我认为我不该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没有达成一致。”
杨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刘先生投诉到厂家,厂家也派人一起协商,“因为家具已经在刘先生家放了1年了,我拉回来也没有办法出售了,就答应赔偿他3000元,可还是无法达成一致,他现在要求退货并赔偿,我是无法接受的。”
律师:商家如有欺诈行为,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刘先生与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签订的合同约定,所售卖的家具是“凡客优品”牌家具,而交货后一段时间,刘先生发现交的货并非“凡客优品”品牌,那么可认定为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存在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即退货,退非“凡客优品”品牌的家具的货款外,还需支付非“凡客优品”品牌的家具货款3倍的赔偿金。
赵良善强调,至于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杨姓负责人所称的“刘先生2021年1月又购买了一次家具,当时也给刘先生说了是其他品牌的家具,但由于该店是‘凡客优品’专卖店,给的合同就是‘凡客优品’”,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需对此举证证明当初告知过刘先生这一事实,如果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则说明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相反,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举证不能,则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的行为仍涉嫌消费欺诈。
赵良善表示,如果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则不能再要求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承担租房费用。
赵良善指出,如果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但需要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这里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房费用损失。至于租房期限,据具体情况再定。
赵良善建议,该家凡客优品潮牌家具专卖店尽量与刘先生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刘先生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这些单位协调处理,如协调不成,刘先生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